黑龙江九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国市迈特建材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九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81民初1823号之二

原告:宁国市迈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汪溪工业集中区殷白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758680434。

法定代表人:汪献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焦石,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公街100号2单元3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77497987F。

法定代表人:王桂芳,董事长。

原告宁国市迈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宁国市迈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国市迈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76元,减半收取后4888元,保全费3820元,合计8708元,由原告宁国市迈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盛敏芳

人民陪审员  苏 闽

人民陪审员  薛从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慧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