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7民初635号之一
原告: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新王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7MA08M41E6U。
经营者:刘二红,男,汉族,1970年5月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春。
被告:**,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宏广,河北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南岗区平公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77497987F。
法定代表人:王桂芳,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志秋,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与**、黑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志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6元,减半收取2018元,诉讼保全费1454元,共计3472元,由原告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时永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悦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