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民初8101号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浅草绿阁二期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中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崔民,系该业委会业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垚,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蕾,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市明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大通湖街120号(11门)。
法定代表人:周辉,男,汉族,1968年6月1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馨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昆明南街175号1门。
法定代表人赵凤。
第三人:沈阳吉顺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57号。
法定代表人:高君,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
第三人:杨姣,女,汉族,1977年2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身份证号:2101021977××××××××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浅草绿阁二期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沈阳市明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馨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沈阳吉顺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杨姣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梅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不能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沈阳市铁西区浅草绿阁二期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梅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阳
书记员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