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蒙奥电梯有限公司

满洲里市口岸国际大厦业主委员会与呼伦贝尔市蒙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781民初1803号
原告:满洲里市口岸国际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北区三道街口岸国际大厦。
负责人:周玉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南区30栋38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春,内蒙古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市蒙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畅通小区3号楼2单元222号。
法定代表人:徐长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星刚,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东伟,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满洲里市口岸国际大厦业主委员会诉呼伦贝尔市蒙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满洲里市口岸国际大厦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延迟违约金217400元(自2013年10月13日至第一部电梯安装完工日,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0日,实际至电梯全部验收合格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电梯买卖、安装关系,因满洲里市口岸国际大厦电梯陈旧老化,需要安装新电梯,在2013年4月3日经原告委托满洲里市北区街道办海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被告处购买日历牌乘客电梯3部并签署两份”电梯销售合同”、”电梯安装合同”。其”电梯销售合同”2.1条约定了合同总价为95万元,此价款含电梯拆除费、安装费、土建费、现场起吊、电梯轿内监控及IC卡装置。”电梯安装合同”第1条约定了3部电梯安装费共计23万元;第2条约定安装前七天内付8.55万元安装费,安装完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3天内付8.55万元安装费,剩余5.9万元的安装费作为质量保证押金,质量保证期为1年,自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合格证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付清此款;第3.2条约定,甲乙双方约定货到开始施工安装,货到后30日内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一部新电梯,其余两部在货到后90日内安装完成;第8.2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合同,按每日2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支付价款义务(购买电梯的95万元、安装收付款8.55万元),三部电梯在2013年9月13日开始安装,而3号电梯在2014年3月30日部分安装完工、2号电梯在2014年6月20日部分安装完工、1号电梯在2015年3月20日部分安装完工,直到2016年9月26日IC卡装置才开始安装(轿内监控在2016年7月份原告安装)。被告对验收事项一直推托,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故诉至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买卖合同签订时,合同签订主体为满洲里市北区街道办海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关社区)与本案被告,原告称海关社区是受口岸大厦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委托,但业主大会筹备组对外进行上述委托行为,没有在事后得到业主的追认,并且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也并没有业主的授权或业主大会的决议。本案原告不是涉案买卖合同签订的主体,作为业主委员会也不是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原告主张涉案买卖合同、电梯安装合同当中的合同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满洲里市口岸国际大厦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1元,退还给原告满洲里市口岸国际大厦业主委员会4561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旭
人民陪审员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姜洪波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