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02民初3035号
原告:海拉尔区蒙奥电梯服务部。
经营者:**,男,1990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海桥家园20号楼2**4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市蒙奥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拉尔区蒙奥电梯服务部与被告呼伦贝尔市蒙奥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海拉尔区蒙奥电梯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拉尔区蒙奥电梯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武 彦 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图雅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录;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