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435号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红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华,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道盛,董事长。
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八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林,董事长。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红阳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红阳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红阳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惠丽娟
书记员何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