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八公司

1717***与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1717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30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剑,扬中市西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八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91511287G,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高新六路98号。
负责人:王建林。
原告***与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 星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崔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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