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6038号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广建水暖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学苑路北荟阳路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71102600452303。
经营者:宋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赞特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八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高新六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281018002234。
法定代表人:王健林,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广建水暖建材经营部诉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广建水暖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7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广建水暖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席秀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思诺
书记员徐孟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