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八公司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永旺租赁站与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八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02民初3339号之二

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永旺租赁站,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建材市场。

经营者:张荣久,男,1965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郭道盛,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八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高新六路98号(日兴合食品厂生活区沿街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建林,职务,经理。

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永旺租赁站诉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八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永旺租赁站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永旺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永旺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4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永旺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齐 德 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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