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八公司

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八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654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日照市汾水盛安建筑设备租赁处(经营者郑淑安,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八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高新六路9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2791511287G。

主要负责人:王建林,经理。

被申请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北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1718075722N。

法定代表人:郭道盛,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日照市汾水盛安建筑设备租赁处与被申请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八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依法作出(2019)鲁1102民初65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八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进行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日照市汾水盛安建筑设备租赁处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日照市汾水盛安建筑设备租赁处对上述保全措施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鲁1102民初65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八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 岩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郭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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