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1455号
原告:***,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殿英,青岛黄岛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中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永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双辉,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坤,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八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代表人:王建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洪广,单位员工。
被告:郝玉欣,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
原告***与被告青岛中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八公司、郝玉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协调,***于2020年1月23日收到相应人工费,原、被告之间再无争议,***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4元,减半收取108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陈江远
审判员 刘伟春
审判员 刘坤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