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1582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殿英,青岛西海岸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中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永林,经理。
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八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洪广,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胶州市。
被告:郝玉欣,男,约35岁,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青岛中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八公司、郝玉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6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中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八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陶 军
审判员 张城镇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