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成都沃康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执异2806号

申请人执行人:成都沃康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

法定代表人:沈云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莉莎,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附******。

负责人:宁雄伟,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崇明县堡镇大通路********(上海堡镇经济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乔丰稔,执行董事。

第三人: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奉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

负责人:姜吉东。

第三人: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金华市金**康济南街金华市金**康济南街**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吴曙光。

第三人: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201-2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应永东。

第三人: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广场西苑**20衢州市柯城区广场西苑****="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何程宏。

第三人: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火车站新都大厦817温州市鹿城区火车站新都大厦**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乔丰稔。

第三人: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中路61-62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中路**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章佳飞。

第三人: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丹凤路**iv>

负责人:王萍。

第三人: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怀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金塘西街**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金塘西街**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吴建军

第三人: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木垒分公司,住所地新疆昌,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木垒县人民北路和好街**楼第**新疆昌吉州木垒县人民北路和好街**楼第**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乔丰稔。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7)成仲案字第387号裁决书,受理成都沃康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执行案号:(2017)川01执2291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成都沃康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怀宁分公司、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木垒分公司9个分支机构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成都沃康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称,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请求追加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9个分支机构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2011年5月30日,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设立上海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758414259)。2009年7月17日,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设立金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6923614047)。2010年6月22日,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设立杭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57901885Y)。2011年1月17日,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设立衢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68183890X)。2014年5月20日,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设立温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307527499Q)。2012年12月25日,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设立武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067234004D)。2014年4月3日,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设立江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934463699)。2014年11月5日,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设立怀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MA2MQH1C33)。2017年2月22日,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设立木垒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8MA779WFU36)。

另查明,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川01执299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本案中,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沃康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请求追加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等9个分支机构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怀宁分公司、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木垒分公司9个分支机构为(2017)川01执2991号一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杨 桓

审判员 谭默娜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科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