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722号
原告:**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99514950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铷,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华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塘头大***科技工业园****信用代码:91440300359357815H。
法定代表人:**。
原告**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华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699.24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2686.74元由本院向原告清退。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