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四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蒙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404执保441号 申请人***,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巴林***东东城区。 被申请人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天地广场9号三层1号厅。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新天地广场支行的账户账号15×××内存款35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35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作出(2021)内0404财保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新天地广场支行的账户账号15×××内存款350万元予以冻结。并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新天地广场支行的账户账号15×××内存款35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在申请人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淑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