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8民初2999号
原告: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新天地广场9号楼三层1号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赤峰美和美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汽贸城7号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美和美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