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02执1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5月20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2月8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10月28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定西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潘素娥,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伟俊与被执行人***、定西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定西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53707.50元,被执行人定西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23017.50元;被执行人***、定西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执行费1051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20元,定西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60元。
2020年08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1102执11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尚 涛
审判员 王 玮
审判员 孙巧凤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南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