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02执72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10月28日出生,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定西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9号。
法定代表人:潘素娥,女,汉族,1975年12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1民终12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标的款63794.40元,诉讼费738元,执行费857元,共计65389.4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二、扣押或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玮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成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