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定西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定区恋人内衣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11民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西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定西兴元公司),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9号。
法定代表人:潘素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慎顺,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定区恋人内衣店,现住安定区永定市场1楼125号。
经营者:牛红梅,该店店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个体户,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上诉人定西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定区恋人内衣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9)甘1102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9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定西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渠慎顺,被上诉人安定区恋人内衣店经营者牛红梅,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定西兴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定西兴元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安定区恋人内衣店、***承担。事实与理由:1、其已依法依约对安定区恋人内衣店、***经营行为进行了审慎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侵权行为及管理过错,也不存在市场设计缺陷和安全保障不到位,依法依约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商铺明令禁止使用外接插线板,***擅自安装使用外接插线板,导致线路短路引发火灾,***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安定区恋人内衣店没有提供进货及销售凭证和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原审按价格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财产损害的证据属证据不足。4、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等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5、***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商铺,应通知***的配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等。
安定区恋人内衣店服判答辩称,其与商场签订租赁合同并交纳费用,商场应提供安全的环境确保财产安全,火灾的发生是商场管理失职、消防设施不到位所致,定西兴元公司应承担责任,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服判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安定区恋人内衣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因火灾给原告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18282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因火灾给原告造成的停业及其他损失7140元;上述合计25422元;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号的永定市场(以下统称永定市场)系被告定西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管理的三层临时商场,建筑面积小于6000平方米。2018年5月11日原告安定区恋人内衣店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为定西市安定区永定市场,经营范围为内衣、服饰、鞋帽、日用品零售。2018年1月1日,原告安定区恋人内衣店的经营者牛红梅与被告定西兴元公司签订《定西市永定市场商铺租赁合同》,原告承租永定市场一层172号商铺作为经营性用房,租赁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原告向被告定西兴元公司支付了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及取暖费。2018年9月30日,***与定西兴元公司签订《定西市永定市场商铺租赁合同》,***承租永定市场一层144号商铺作为经营性用房,租赁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2018年10月22日14时10分许,永定市场发生火灾,经定西市公安消防支队安定区大队2018年12月4日《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永定市场144号商铺;起火点为永定市场144号商铺北侧底部玻璃柜台插线板;起火原因为144号商铺电器线路短路,引燃棉质物品蔓延成火灾。原告商铺货物在火灾中遭受烟熏及救火用水浸湿,造成原告商铺财产损失。经定西市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原告货物市场交易价格为22852元,残值4570.4元,认定值为18282元。该次火灾还造成原告停业及其他损失1050元。后原告索赔未果,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第一,关于***的诉讼主体资格。涉案火灾起火部位为***承租经营的商铺,起火点为***使用的插线板,起火原因为***使用的插线板短路引燃***经营的棉质物品蔓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起火商铺由其个人承租并经营,火灾因其购买使用的插线板短路引起,其对该起火灾的发生具有直接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故***系本案适格被告。***关于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辩解,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第二,关于***配偶的诉讼主体资格。***配偶在涉案火灾中没有过错,也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故***的配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配偶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定西兴元公司关于追加***配偶为本案被告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责任。***在自己经营的商铺不当使用电器设备导致火灾,对原告货物因烟熏、救火用水浸湿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生火灾的永定市场,系定西兴元公司建设管理,定西兴元公司既是永定市场商铺的所有人,也是永定市场的管理者,对永定市场的消防安全负有管理义务。定西兴元公司在火灾发生前,没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关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对原告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另外,永定市场不属于《甘肃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规定的高危火灾单位,不适用该办法关于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规定,***关于定西兴元公司没有购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应当在强制险范围内先予赔偿的辩解,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定西兴元公司关于火灾并非市场设计缺陷和其管理不到位导致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辩解,与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范围及数额。原告主张的直接损失,系受损货物贬损的价值,不包括残值,原告有权出售受损货物实现残值价值,故对原告要求赔偿货物损失18282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定西兴元公司关于不存在财产损失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的停业及其他损失。火灾事故发生后,永定市场实际存在停业情况,原告也确实需要人力和时间清理货物、整理店铺等,因此会造成原告一定的停业及其他损失,该部分损失与火灾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但原告主张的停业及其他损失7140元,证据不足,请求数额过高,本院根据租金情况、停业天数、清理货物的合理需要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50元,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安定区恋人内衣店货物损失18282元、停业及其他损失1050元,共计19332元,由被告***赔偿70%即13532.4元,由被告定西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30%即5799.6元;上述给付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安定区恋人内衣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8元,原告安定区恋人内衣店负担52元,被告***负担116元,被告定西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
二审审理中恋人内衣店提交定西兴元公司的通知,证明其起诉定西兴元公司后公司变相涨房租,目的是变相让租户承担责任。定西兴元公司辩称不存在变相涨房租,是由于双方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还没有续签租赁合同,公司收取的是房屋占用费而不是租费。定西兴元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及认定事实的依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有四个,一是定西兴元公司管理的市场管理是否到位,内衣店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内衣店财产损失的数额;三是***的配偶应否参加诉讼;四是原审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本案火灾是由于***经营的商铺电器线路短路,引燃棉质物品蔓延所致,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可以证实。***作为商场经营户,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形下安全使用电器,但其使用的电器发生短路造成火灾事故,虽然财产损失是由火灾烟熏和水渍造成而不是明火造成,但烟熏和水渍是发生火灾事故后正常灭火中形成,其损失应由电器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定西兴元公司作为市场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按消防法相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完好有效等。但定西兴元公司没有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擅自安装商场明令禁止使用的外接插线板也没有及时发现导致线路短路,发生火灾时由于消防设施等原因没有及时扑灭火势形成蔓延,定西兴元公司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按主次划分责任并无不当,定西兴元公司诉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不足,请求不予支持。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委托物价部门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物价部门制作了《价格认定结论书》,虽然《价格认定结论书》载明价格认定结论不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但原审开庭审理时定西兴元公司只是以涉案商品的名称、价格、数量没有详细信息等提出异议,但没有提出重新鉴定,《价格认定结论书》原审审理时各方当事人发表了各自质证意见,原审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物价部门制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确定损失数额并无不当。发生火灾的144号商铺是***承包经营,没有证据证明***的配偶参与经营商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商铺属家庭共同经营,定西兴元公司要求***配偶参加诉讼依据不足,请求不予支持。该案是由于商场商铺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等相关条款判决处理案件正确,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恋人内衣店提交的定西兴元公司通知只是涉及商铺租费问题,与本案财产损害赔偿没有关系,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定西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定西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丁瑞林
审判员  张育林
审判员  黄 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蔺晓莉
书记员王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