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通华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商初字第00078号
原告南通华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249号都市豪庭1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中天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华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华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华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华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南通华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