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通华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领航肝细胞再生医学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华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领航肝细胞再生医学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07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崇商初字第00812号
原告南通华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都市豪庭12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领航干细胞再生医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和兴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华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领航干细胞再生医学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华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华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华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77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华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