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财保1号
申请人:南通华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通佳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董莉。
申请人南通华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佳通电子有限公司价值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南通华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现金2.4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华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佳通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明渠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