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2140号
原告:平凉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中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安月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林,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
原告平凉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因程序问题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凉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3元,减半收取计511.5元,由原告平凉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忠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孙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