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02民初1471号
原告:***,男,生于1975年7月26日。
被告:***,男,生于1964年7月21日,住该村290号。
被告:***,男,生于1969年10月27日,住崆峒区世纪花园B3区8号楼1**1102室。
被告:平凉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嘉辰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平凉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7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温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