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02民初1471号 原告:***,男,生于1975年7月26日。 被告:***,男,生于1964年7月21日,住该村290号。 被告:***,男,生于1969年10月27日,住崆峒区世纪花园B3区8号楼1**1102室。 被告:平凉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嘉辰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平凉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7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温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