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市宝佳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4873号 原告:平凉市宝佳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甘沟路榆树村***社。 法定代表人:**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 被告:**其,男,1992年9月1日出生。 被告:平凉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中路132号**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现住该县。 原告平凉市宝佳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其、平凉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平凉市宝佳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凉市宝佳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市宝佳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平凉市宝佳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梁 萱 书 记 员 姚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