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眉县首善镇***建窑厂与***、平凉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陕0118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眉县首善镇***建窑厂,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葫芦峪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26MA6XA3T13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6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鄠邑区。 被执行人:平凉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平凉市空洞中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0296292072J。 法定代表人:安兴文 本院在执行眉县首善镇***建窑厂与***、平凉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8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000元、执行费101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信息,均未查到有价值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执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先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18执恢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讲和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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