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6财保20号
申请保全人***发俊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邓俊,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南***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北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曹旭华,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南***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克立,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发俊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南***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南***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的财产在价值47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保全人以其深圳惟信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发俊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南***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南***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附:财产线索(见清单)
申请保全费2882元,由申请保全人***发俊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大进
二Ο二Ο年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振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