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亨通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武汉鑫发俊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南通亨通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南通亨通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6财保20号
申请保全人***发俊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邓俊,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南***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北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曹旭华,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南***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克立,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发俊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南***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南***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的财产在价值47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保全人以其深圳惟信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发俊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南***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南***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附:财产线索(见清单)
申请保全费2882元,由申请保全人***发俊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大进
二Ο二Ο年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振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