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亨通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

(2021)湘11民终925号上诉人道县华润漆专卖店、上诉人长沙蒙克马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亨通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被上诉人南通亨通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1民终9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道县华润漆专卖店,经营场所道县潇水南路140号,实际经营地道县道州北路176号。
经营者:杨说。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湘彪,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蒙克马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发路北天华路东开源商务文化中心湘商世纪鑫城1栋4102号。
法定代表人:马克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飞,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之路17号湘商世纪鑫城1栋4102号。
负责人:马克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南,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外环北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曹旭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南,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道县华润漆专卖店(以下简称道县华润漆店)、上诉人长沙蒙克马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克马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亨通湖南分公司)、被上诉人南***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4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道县华润漆店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二、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原审原告的一切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三、维持原判第二项,驳回原审反诉人请求,由蒙克马力公司承担一、二审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事实和理由:1、道县华润漆店与蒙克马力公司签订的四个工程劳务合同均属有效合同,且即使合同无效也不影响已经验收合格部分的合同价款和工程结算。2、一审法院认为道县华润漆店所做的工程劳务质量不合格才导致高企达公司为此延误工期并安排第三方进场施工,这是对事实的认定错误。实际上道县华润漆店所做的499,917元工程已经蒙克马力公司、监理方验收合格,各方均认可此工程量,道县华润漆店没有任何违约和过错,应获得499,917元工程款以及延迟给付的利息。因为高企达公司诉亨通湖南分公司的案件与本案是分开审理判决,导致高企达公司多付给第三方499,917元,将道县华润漆店完好的工程量转付给了高企达公司安排的第三方施工队。3、亨通公司级亨通湖南分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未做任何有效的协调工作,导致道县华润漆店不能进场继续施工,被高企达公司强行清场。4、被上诉人造成道县华润漆店实际损失255,000元,应予以赔偿。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依法判决。
蒙克马力公司辩称,1、道县华润漆店所做的工程质量经建设方道县碧桂园公司验收后出具了质量不合格的验收单,道县华润漆店的店主杨说还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蒙克马力公司早已发函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注明若逾期未整改将安排第三方施工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第三方施工费用。2、工程款在扣除第三方施工费用后,还应退还蒙克马力公司已多付的工程款,明明双方均已提供了蒙克马力公司发出的限期整改函,一审判决却以事先未通知为由不支持蒙克马力公司的反诉请求,明显认定事实错误。3、在计算应付工程款时,未按双方合同的明确约定扣除质保期内预留的5%质保金。4、对工程款具体计算数额时,明显存在着遗漏计算应扣的两笔款,特别是还存在没有证据虚列多算“油漆、铝扣板吊顶计时工劳务费”项目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查纠正。
亨通公司、亨通湖南分公司答辩意见同上。
蒙克马力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判第一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道县华润漆店退还多收的117,040.01元工程款;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道县华润漆店承担。事实和理由:1、道县华润漆店所做的工程质量经建设方道县碧桂园公司验收后出具了质量不合格的验收单,道县华润漆店的店主杨说还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蒙克马力公司早已发函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注明若逾期未整改将安排第三方施工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第三方施工费用。2、工程款在扣除第三方施工费用后,还应退还蒙克马力公司已多付的工程款,明明双方均已提供了蒙克马力公司发出的限期整改函,一审判决却以事先未通知为由不支持蒙克马力公司的反诉请求,明显认定事实错误。3、在计算应付工程款时,未按双方合同的明确约定扣除质保期内预留的5%质保金。4、对工程款具体计算数额时,明显存在着遗漏计算应扣的两笔款,特别是还存在没有证据虚列多算“油漆、铝扣板吊顶计时工劳务费”项目问题。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依法判决。
道县华润漆店辩称,1、道县华润漆店已做的工程大部分已经验收合格,部分未做完的工程由高企达公司找第三方施工并已经交付使用,因此蒙克马力公司应当将道县华润漆店已做完的工程款及劳务费进行给付。2、双方已进行了结算,按协议完工蒙克马力公司应付道县华润漆店1,266,539元,现蒙克马力公司尚未付劳务费为511,326.2元。2019年12月1日安排第三方进场施工,第三方完工后,给付第三方施工费524,199.51元,与上述的按协议未付劳务费511,326.2元相抵扣后还有12,873.31元,充分说明了第三方进场仅施工了12,873.31元。道县华润漆店应得的511,326.2元仅是被第三方施工所覆盖而没有完全清除,这部分款项不应支付给第三方。
亨通公司及亨通湖南分公司述称,同意蒙克马力公司的上诉意见。
原审原告道县华润漆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工程款499,917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385元,给付欠工程款利息45,000元,误工损失255,000元,材料费2000元(以上合计842,302元。);3、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湖北高企达建设有限公司与道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道州碧桂园45#至47#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道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道州碧桂园45#至47#精装修工程发包给湖北高企达建设有限公司施工。2019年1月14日,南***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分包单位、乙方)与湖北高企达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甲方)签订《道州碧桂园精装修合同》一份,约定湖北高企达建设有限公司将承包道州碧桂园4标,45、46、47栋精装修工程分包给南***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施工;施工时间是2019年2月23日。2018年12月28日,南***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发包方、甲方)与长沙蒙克马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道州碧桂园45、46、47号楼精装修工程委托乙方劳务包干,工程内容:水电安装、油漆、吊顶、瓷砖铺贴、石膏线条等劳务项目。
2019年4月2日,原告道县华润漆专卖店(承包方、乙方)与被告长沙蒙克马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了《铝扣板吊顶承包协议》,合同编号:20190331016。合同约定:甲方将碧桂园精装修室内铝扣板吊顶包给乙方施工。工程名称:道县碧桂园一期四标铝扣板吊顶;承包范围:47栋整栋YJ18户型191套,承包方式:按碧桂园要求规范施工,包质量包进度包交接;合同采取按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人民币78元每平方,面积按图纸结算。合同就工作内容、付款方式、其他约定及附件承诺书进行了约定。2019年4月18日,原告道县华润漆专卖店与被告长沙蒙克马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木工工程承包协议》,合同编号20190417022,承包范围:46栋YJ260户型24套人,合同价款42,000元×面积。2019年7月26日,原告道县华润漆专卖店与被告长沙蒙克马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木工工程承包协议》,合同编号20190723023,承包范围:四栋首层6套,负一层6套,合同价款首层大堂吊顶按110元每平方米×面积,负一层吊顶按80元每平方米×面积。2019年2月27日,原告道县华润漆专卖店与被告长沙蒙克马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合同编号:20190224005。合同对工程概况、碧桂园精装修乳胶漆项目,工程内容:装修量、开、竣工时间、承包方式、工作内容、合同价款、安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13元/平方(不含税金额)套数×合同面积(增补部分按甲方图纸另计)。合同对工程结算及付款、工期、质量的验收、甲乙双方责任、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交楼与保修、其他约定、合同的生效与终止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分段按时按质按量在甲方安排的进度工期内按施工人数要求完成了甲方的部分工作要求。
2019年6月份高企达公司就因大量拖欠亨通湖南分公司装修工程款,进而导致连环拖欠农民工劳务费,已严重影响到农民工正常劳务施工。进而导致连环拖欠按进度支付劳务费。2020年6月份亨通湖南分公司组织施工人员在蒙克马力公司项目部(蒙克马力和亨通湖南分公司共用一个项目部)开过几次会,要求高企达公司给付工程款。因未给付,2020年7月10日下午停工。
2019年8月31日,华润漆专卖店店主杨说作出书面承诺:45栋、46栋油漆班组在其他工种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工程在9月25日全部保质保量按时完工。
双方在2019年10月间分别进行了结算,按协议完工被告长沙蒙克马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付原告46栋油漆劳务费976,734元,应付原告46、47栋吊顶劳务费278,395元,应付原告油漆、铝扣板吊顶计时工劳务费11,410元,合计1,266,539元。被告长沙蒙克马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付给原告劳务费755,212.8元,已退原告保证金30,000元,合计785,212.8元。按协议完工未付劳务费为511,326.2元。
2019年11月29日,经道县县委群众工作部(第四次)协调会后,在发包方道州碧桂园公司、承包方高企达公司及分包方亨通湖南分公司三方都要求原告尽快完成油漆施工,不要延误交房的情况下,但杨说拖延到2019年12月份仍未安排人员施工。因此,高企达公司为不延误交房日期,于2019年12月1日安排第三方进场施工,杨说却是在高企达公司安排的第三方已经进场施工后才在2019年12月3日后临时找几名民工到现场,但并未实际施工。第三方完工后,给付第三方施工费用524,199.51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道县华润漆专卖店与被告长沙蒙克马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铝扣板吊顶承包协议》、《木工工程承包协议》、《劳务协议》虽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因原告道县华润漆专卖店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其与被告湖南华佳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铝扣板吊顶承包协议》、《木工工程承包协议》、《劳务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属无效协议。虽然协议无效,但原告道县华润漆专卖店已做工程,有的已验收合格,部分未做完的工程高企达公司已安排第三方进场施工完成并交付使用,因此,被告长沙蒙克马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将原告道县华润漆专卖店已做工程的工程款及劳务费支付给原告。按协议完工被告长沙蒙克马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付原告46栋油漆劳务费976,734元,应付原告46、47栋吊顶劳务费278,395元,应付原告油漆、铝扣板吊顶计时工劳务费11,410元,合计1,266,539元,被告已付劳务费755,212.8元,按协议完工未付劳务费为511,326.2元。因停工原告还有部分工程未完工,在被告长沙蒙克马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与原告协商好的情况下,高企达公司为不延误交房日期,于2019年12月1日安排第三方进场施工,第三方完工后,给付第三方施工费524,199.51元。按协议完工未付劳务费为511,326.2元与给付第三方施工费用524,199.51元两抵后,还有12,873.31元。因高企达公司是在被告长沙蒙克马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与原告协商好的情况下安排第三方进场施工的,多付的12,873.31元应由被告长沙蒙克马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因此,对原告道县华润漆专卖店提出“1、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工程款499,917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385元,给付欠工程款利息45,000元,误工损失255,000元,材料费2000元(以上合计842,302元。)”的诉讼请求及被告长沙蒙克马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判令被反诉人道县华润漆专卖店因施工的道县碧桂园一期精装修第45栋、46栋油漆施工质量不合格,且拒不自行整改,造成第三方进场施工,对反诉人已付的施工费在扣减第三方施工费后,应退还反诉人向其已超付的施工费227,087.4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0月10日付款之日起算到实际退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占用资金利息损失。”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驳回原告道县华润漆专卖店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长沙蒙克马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2,22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53元,合计14,576元,由原告道县华润漆专卖店负担7288元,被告长沙蒙克马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7288元。
二审期间,道县华润漆店向本院提交二份新证据:一、聊天记录四张,拟证明亨通湖南分公司未就第三方进场施工的事进行有效协调,并怂恿道县华润漆店对施工现场进行阻挠;二、证人陈灵波出庭作证,拟证明道县华润漆店停工和未及时整改是因为被拖欠劳务费,且道县华润漆店12月2日已经组织五名工人进场整改,但是因第三方进场施工未能整改完成。
蒙克马力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蒙克马力公司早已要求进行整改,也并未怂恿其阻挠第三方施工。对证据二认为证人证言不属实,道县华润漆店的施工只做了面漆,按要求应当是做三遍漆,所以整改不可能只是小修补。
亨通公司及亨通湖南分公司质证意见同上。
本院认证如下:上诉人道县华润漆店提供的二份证据均不足以达成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三方进场施工的合理性以及第三方施工费用。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有道县华润漆店负责人杨说签名的工作量确认单、蒙克马力公司2019年9月工作联系函、杨说本人出具的承诺书、高企达公司2019年11月联系函及亨通湖南分公司整改通知书等均足以证明道县华润漆店所做的部分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且蒙克马力公司、亨通湖南分公司等已经数次通知其整改,并告知其若不整改将引入第三方施工,施工费用从未给付道县华润漆店的劳务费中扣除。而至2019年12月,道县华润漆店仍未按要求整改,故高企达公司引入第三方施工具有合理性,道县华润漆店诉称其已经进行整改,因第三方强行进场而被阻挠整改的上诉理由,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查明的事实,第三方完工后,给付第三方的施工费为524,199.51元,而道县华润漆店按协议完工未领取的劳务费为511,326.2元,与给付第三方施工费用524,199.51元两抵后,还有12,873.31元。因高企达公司是在蒙克马力公司未与道县华润漆店协商好的情况下安排第三方进场施工的,故多付的12,873.31元应由蒙克马力公司自行负担。道县华润漆店诉称其已经完成绝大部分工程量,第三方的施工费用524,199.51元包括了其未收的511,326.2元劳务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道县华润漆店及上诉人蒙克马力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道县华润漆专卖店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2,223元,由上诉人道县华润漆专卖店负担,上诉人长沙蒙克马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641元,由上诉人长沙蒙克马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振湘
审判员  万竹婷
审判员  李秋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邓雅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