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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均与陆均、袁建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陆均与陆均、袁建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5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港民初字第00127号
原告***。
被告陆均。
被告袁建。
被告季峰。
第三人南通亨通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上海路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陆均、袁建、季峰及第三人南通亨通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