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亨通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沧南社区经济合作社与南通亨通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2民初3195号
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沧南社区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沧南社区一组。
法定代表人:***,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美华,南通市通州区骑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亨通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北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沧南社区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南通亨通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沧南社区经济合作社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沧南社区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沧南社区经济合作社承担。
审判员步**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