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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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5民初674号
原告: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上海路9号3栋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08616943N。
法定代表人:李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西二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748Y。
法定代表人:张明,董事长。
被告:桂林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国家高新区信息产业园海威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79126351Y。
法定代表人:周明,董事长。
原告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林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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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14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川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韦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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