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2民初18号
原告: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上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08616943N。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凯撒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榕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968236420。
法定代表人:罗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4月26日生,瑶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第三人:陆荣锋,男,198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原告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市凯撒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第三人陆荣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同日,原告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部分工程款,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桂林市凯撒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第三人陆荣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桂林市凯撒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第三人陆荣锋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 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唐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