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24民初1974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全州县。

原告:***,女,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桂林市七星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全州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300708616943N。

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

被告:李勇,男,成年,住桂林市象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李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李勇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74元,减半收取25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传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邓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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