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24民初1974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全州县。
原告:***,女,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桂林市七星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全州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300708616943N。
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
被告:李勇,男,成年,住桂林市象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李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李勇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74元,减半收取25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传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邓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