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吉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桂市法执字第54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吉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人民西路110号方洲丽景广场B座17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上海路9号3栋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伟成,广西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南宁吉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宁仲裁委员会南仲裁字[2015]第010号裁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43427万元及债务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南宁吉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10前偿还363420.92元执行结案。2016年7月4日,案外人***同意本院扣划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象山支行(帐号62×××56)银行存款31万元(当日扣划),并向本院帐户转款57886元,合计支付367886元,代被执行人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案款363421元和执行费4465元。综上,被执行人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可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宁仲裁委员会南仲裁字[2015]第01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代)书记员贲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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