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东盈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双鸭山市东盈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502执恢1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南市区12号地块2期24号楼1单元202室。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东盈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一马路。
法定代表人史增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双鸭山市东盈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双鸭山市东盈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090802020924510170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双鸭山市东盈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0908020209245101705)内存款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
审判员 刘 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周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