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黑0502执7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东盈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一马路。
法定代表人:史增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双鸭山市东盈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焕玉
审判员 刘 君
审判员 李桂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雷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