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4民初43号
原告:双鸭山市东盈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一马路。
法定代表人:史增阁,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双鸭山市东盈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男,194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岩,女,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第三人:鹤岗市坤德蔬菜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新华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20委昌盛A组团。
法定代表人:姜凤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双鸭山市东盈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鹤岗市坤德蔬菜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第三人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双鸭山市东盈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双鸭山市东盈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高琳
审判员杨巍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