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广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向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民终1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向**,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房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县广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青峰镇青峰街9组(龙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51824631525。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上诉人向**、**柱因与被上诉人房县广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9)鄂0325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明,本案上诉人向**、***分别于2019年10月15日和16日收到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和29日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向**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74元,上诉人**柱未交纳上诉费。2019年11月6日,上诉人向**和***分别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协商成功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4元,减半收取1087元,由上诉人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语
审判员黄明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