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广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民申46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房县广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青峰镇青峰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房县广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3民终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张婷
审判员***
审判员余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星
书记员左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