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鄂0325行审44号
申请执行人:房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房县城关镇吉甫路行政中心6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房县广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房县青峰镇青峰街村9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房县应急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房)安监管罚[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因被执行人房县广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4.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违法一案,申请执行人房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交纳罚款140000元及逾期滞纳金。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房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的(房)安监管罚[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房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的(房)安监管罚[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