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广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房县广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25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房县广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房县青峰镇青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51824631525。
法定代表人:刘庆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被执行人:许森,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房县银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西水路**,机构代码:182465617。
法定代表人:刘家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房县青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房县青峰镇青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20325011455625N。
法定代表人:孙林,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县广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森、房县银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青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房县广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森、房县银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青峰镇人民政府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导致本案在执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鄂03民终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华礼
审判员  叶章虎
审判员  罗和武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智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