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广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民终10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怀念,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房县广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青峰镇青峰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行林,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房县广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5民初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虽然,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是,由于房县人民法院是本案涉诉房屋的建设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由于该特殊原因,本案不应当由房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房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并作出判决,系程序违法,本案应当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5民初7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柯幻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