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5民初1240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南利安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方各庄镇魏各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551862547T。
法定代表人:何锦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黄河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五环大厦四楼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17005093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滦南利安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黄河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州黄河园林绿化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郑州黄河园林绿化工程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