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91执2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
被执行人:*嵘,男,1985年6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
被执行人:柏玲,女,198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
被执行人:南通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嵘、柏玲、南通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18)苏0691民初2722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其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691执2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