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91民监16号
原审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柏玲、南通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明生、陈美兰、陈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8)苏0691民初27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徐 娟
审判员 陈 婷
审判员 陈 新
书记员 顾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