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91民初833号 原告:南通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新星商厦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永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27235.7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327235.7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9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3月8日为230155.77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垫付款本金327235.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挂靠原告承包的启东市吕港镇年四总村五组***小店东侧路桥工程项目。2012年10月23日21分,因案外人周兵驾驶京M×××**号小型越野客车驶入该路段至车辆受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向周兵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原告追偿,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向人保**支公司支付赔偿金300535元[案号为(2018)苏06民终2995号],被告作为原告代理人参与该案诉讼。其后人保**支公司依法申请执行[案号(2019)苏0691执1312号]。执行期间因原、被告双方已结账且无工程余款,故被告请求原告代为垫付并出具借条及还款承诺书,原告为此为被告垫付了327235.7元。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在第一次庭审时变更案由为追偿权纠纷,案涉施工路段及交通事故地点在启东市,被告的户籍地亦位于启东市,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启东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中,原告向本院起诉时的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后经本院释明,原告主张案由变更为追偿权纠纷。后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被告于2022年5月24日签收补充证据材料,并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寄送管辖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虽然提供了借条、还款承诺书等证据,但原、被告之间并未发生借贷的事实。原告系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向人保**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向被告追偿,本案应为追偿权纠纷。其基础法律关系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启东市,故应由启东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原告变更案由及补充提供证据材料的答辩及质证期间,向本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管辖异议期限。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