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91民初370号 原告:南通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 被告:***,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 被告:**,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 第三人: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 诉讼代理人:南通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该所业务助理。 原告南通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2021年3月30日,原告南通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106元,减半收取19053元,由原告南通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