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92民初30号
原告:深圳市大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黎光社区黎光新工业区23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1477P。
法定代表人:王卫刚。
被告:绵阳高新区恒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路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71665019G。
原告深圳市大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高新区恒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大金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大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邹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