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竞博科技有限公司

贵阳烨顺玻璃纤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竞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102执1030号
申请人贵阳烨顺玻璃纤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12号银华家园4栋3号。
被执行人贵州竞博科技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中路138号2栋。
被执行人***,男,198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
被执行人***,女,1989年3月15日生,黎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5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竞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竞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贵阳烨顺玻璃纤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655986元及资金占用费249799.469元(资金占用费以655986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1日起每日按照万分之七的标准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5850元,执行费8959元,以上共计920594.46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竞博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920594.4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上述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竞博科技有限公司、***、***的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贵阳烨顺玻璃纤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920594.469元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竞博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俊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双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