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英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大庆英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91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委托代理人:吴杨,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英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新科路12号大庆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大庆英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人,户籍地兰西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英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黑0691民初1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庆英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1708.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本院依法向大庆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大庆英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已实现的债权数额为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大庆英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如需续封、续冻,请提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军
审判员  孙 威
审判员  李松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 旭